狭义指跨境零售电商,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达成交易、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易过程,包括:9610、1210、1239等海关监管代码模式。广义定义为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及零售中的应用,包括:进出口跨境电商、跨境电商(B2B、B2C、C2C)以及9710、9810等海关监管代码和相关服务商。 9610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12号公告,增列代码“9610”海关监管方式。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 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也就是说,"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9710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第一种是新增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9810 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 第二种是新增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1210 保税备货模式 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俗称“备货模式”。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简单来说“1210"相当于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 1239 保税电商A 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与1210监管方式相比,1239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跨境电商新政后,国内保税进口分化成两种:一是新政前批复的具备保税进口试点的城市,二是新政后开放保税进口业务的其他城市。 海关在监管时为了将二者区分开来:对于免通关单的试点城市,继续使用1210代码;对于需要提供通关单的其他城市(非试点城市),采用新代码1239。 综合以上,简单点来说就是: 9610是给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代码。1210是给入驻保税区(B型保税物流中心)的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代码。 9610是已经售出的商品,存放的是保税仓库的暂存区,等待清关和国内运输;1210是尚未销售的商品,存放在保税仓库,需要等待销售完成之后,才会清关,再运输到消费者手中。 1210和1239都是保税方式,针对的城市不同,是海关用于方便自身工作,是海关内部的监管所致,对行业并无重大影响。 |